一、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
职工所在单位参保缴费满1年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、已办理失业登记(失业登记可在常住地、户籍地、参保地、就业地办理,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力资源社保保障政务服务平台、江西政务服务网、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、 赣服通“人社专区”等线上渠道申请办法)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,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。领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(失业人员本人不用缴费),同时,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。
办理流程:
1.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领,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、江西政务服务网、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、赣服通APP, 电子社保卡渠道(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、小程序、公众号)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。
2.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受理、审核。
3.审核通过后,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所需材料: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。
失业保险金发放要求:
1.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,经办机构应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失业保险条例》和《江西省失业保申领发放暂行办法》的规定进行审核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借助“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”等公共服务平台,尽可能通过数据共享、内部核查等方式,确定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、就业失业状态、法定退休年龄、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以及身份证明等信息,不再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、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。对核验不了的,可以通过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。
2.在审核过程中,经办机构必须坚持“四不原则”原则,即: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,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,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,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。
3.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,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。
4.对因信息记载不全、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属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”的,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后,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。失业人员提供并确认的书面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、且违反《社会保险法》或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的,应向申领地经办机构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保险金,并承担相应后果。
办理地点:失业保障股(袁州大厦东侧102室)
咨询电话:0795-3588587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