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政策
日期:2024-07-31

咨询电话:宜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培育科    0795-3222033

政策执行期限:长期有效

受惠对象:创业孵化基地及符合条件的入孵实体

受理对象类别:中小微企业、个人

受惠条件与标准:

1.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,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,免费提供创业指导、创业贷款、融资服务、管理咨询、创业培训、事务代理、法律援助等各项创业服务,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。

2.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: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;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;入驻创业实体近6个月不少于15户,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人。

3.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: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;运营时间1年以上;入驻创业实体近1年不少于18户,提供就业岗位近1年不少于90人。

4. 创业孵化基地应满足的其他基本条件和主要功能,详见《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》(宜人社字〔2018〕208号)。  

政策依据:《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赣财社〔2019〕1号)《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》(宜人社字〔2018〕208号)

政策解读(优惠待遇):

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,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:1.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,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;符合相关规定的,还可享受岗位补贴、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;2.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。

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,可享受以下政策:1.符合相关规定的,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;2.符合相关条件的,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、培训补贴、岗位补贴、社保补贴、就业见习补贴、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;3.符合条件的,可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际发生的物管费、卫生费、房租费、非生产性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,补贴标准不超过60%;4.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。

办理流程:

1.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(下简称“人社部门”)具体负责,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,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审查合格后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,并提供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文件,由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;

2.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,应在当地人社网或就业网上公示一周;

3.公示期满,若无异议,即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,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牌匾,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。

申报材料:1.《县级/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》;2.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质文件,包括工商营业执照(组织机构代码证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,以及房产证明等;3.《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员工花名册》;4.基地内入驻企业、个体经营户基础材料,包括《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》、工商营业执照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《就业创业证》(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);5.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》;6.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法人信息汇总表》;7.基地内入驻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;8.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,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、管理制度、创业服务情况、入驻企业情况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。